录取规则
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“学校负责,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”的录取体制,在教育部领导下,由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。
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、文史类、对口类、艺术类、专升本类分类录取考生。
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,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分类录取,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择优录取。学校投档严格按照各省相应批次投档政策执行。
第十三条: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为:学校对在投档分数以上的考生,按“分数优先”的平行志愿原则调档;对已投档考生按“分数优先,志愿清,不设专业级差”的原则确定其专业。
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为: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,按照文化课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各占50%的比例合成后从高到低按省级招办投档顺序录取,对已投档考生按投档顺序,遵照“分数优先,志愿清,不设专业级差”的原则确定其专业。
第十五条 专升本类专业录取规则:学校严格按照省级招办投档情况进行录取,按照要求向省级招办提交预录取名单,按照省级招办审核批准结果确定录取结果。
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教育厅和各省招办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的政策。
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不设定男女生比例限制;对考生体质的要求,按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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